账号转让协议是什么意思(签了账号转让协议 买家能把号卖出去吗)
文字|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转自: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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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原告浙江省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9日。被告肖某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在原告办公室担任运营主管。公司成立前,肖某以实名认证方式注册了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天府台聚”。2017年9月11日,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与肖某签订确认协议,约定“天府台聚”微信公众平台的账号所有权归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和收益权,登录密码由双方共同持有。2018年5月11日,肖某离职,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要求肖某将“天府台聚”微信公众平台账号转入其指定账号。但肖某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微信公众平台账号所有权属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用户仅认为《确认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转移条款无效而拒绝。基于此,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起诉肖某,要求其配合账户转账。不得擅自将“天府台聚”微信公众平台账号转让给第三方、移除粉丝、发布文章、删除文章、移除微信公众平台账号运营者。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与肖某签订的《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协议约定的权利行使范围,应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名为“天府台聚”的微信公众平台账号转至原告指定的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在未完成前款义务前,禁止被告肖某未经原告同意转让账号、移除粉丝、发布文章、删除文章、移除微信公众平台账号运营者。
宣判后,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关于微信公众平台账号所有权转让的协议是否有效及协议的履行。
账号和用户通过平台账号发布的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力和关注度具有相应的价值,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及其相应服务由腾讯开发,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认证注册账号后,《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并未将所有权转移给平台账号用户,用户不享有账号的所有权,但其享有通过账号发布的内容及其造成的影响和关注等无形价值的所有权。因此,用户协议将自己的微信公众平台账号转让给他人不能直接转让账号所有权,但可以通过账号迁移实现账号粉丝、文章、影响力等网络虚拟财产的转移。
(一)微信公众平台账号网络虚拟财产属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社交软件、网上商店、网络游戏等网络产品日益进入大众的视野。网络运营商可以通过设置账户来区分社交软件和其他在线产品的用户。用户注册登录账户后,获得相应网络产品的操作权限,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系统服务。这些网络产品是由运营商投入的人力、技术和资金成本产生的,具有自身的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微信公众平台由腾讯开发和维护,是网络的虚拟财产。用户注册账号后利用平台编辑发布信息,实现信息存储和宣传的使用价值,通过吸引粉丝关注产生相应的人气和影响力。用户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发布的信息以及相应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也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
(2)微信公众平台的账户转让协议是一种债权行为。
微信公众平台账号的属性包括两个方面,即账号本身的价值、通过账号发布的信息以及相应的附加价值。该账户本身附属于该平台,由运营商腾讯所有。通过账号发布的信息及相应的附加价值是用户运营产生的,应归用户所有。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首次申请注册时使用,禁止赠与、借用、出租、转让或出售。腾讯并未将微信公众平台账号的所有权转让给用户。用户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后,仅享有该账号的使用权。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在使用过程中,发布的信息、吸引的粉丝、产生的人气和影响力成为区别于微信公众平台账号的网络虚拟财产,用户享有所有权。用户在微信公众平台与第三方达成账户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虽然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标的涉及腾讯系所有账户,但只要转让协议的订立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即应认定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其中指出“一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通过账户迁移转移微信公众平台账户。
虽然微信公众平台账号转让协议应被认定有效,但由于涉及他人财产的处置,即账号本身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给受让人,因此无法实现相应的处罚行为,这不仅符合需要对微信公众平台账号进行注册认证的运营者的管理意图,也符合产权变动的法律依据。用户对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吸引的粉丝和产生的影响力等网络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和转让权。本案中,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与肖某签订《确认协议》的目的并非转让账号本身,最终目的是实现用户享有所有权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由于肖发布的文章、吸引的粉丝等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微信公众平台,要想实现所有权转移,就必须打破二者之间的依附关系,彰显其独立性。微信公众平台支持账号迁移功能,允许微信订阅号和服务号将一个账号的粉丝、违规记录、文章和素材库迁移到另一个账号,无需更改账号主体。这样,微信公众平台的账号迁移就有了技术支持,并得到网络服务运营者的认可,可以有效实现用户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转移。本案中,裁判通过账户转账的方式实现了用户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的转让,达到了双方签订确认协议的合同目的。